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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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是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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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叫做重婚,构成重婚罪须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为前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
实践中,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登记)+法定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等四种情形。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
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对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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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事、刑事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均有相应法律标准,我们要有区分的来看。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之后不再承认。而在刑法上,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可以成为重婚罪的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予以了肯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因此在刑事上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即使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只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构成事实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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