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个人欠下的债,本已与前妻无关,可近日,在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和代理人明知债务为个人借债,却通过胁迫当事人等方式,在前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离婚后的个人债务变成了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因构成虚假诉讼罪,3名原告和1名代理人都被判了刑。
王阳、盛君与徐林原是好友。因急需用钱,2017年10月中旬起,王阳、盛君多次借款给徐林,共计25万元。然而徐林并未按约还款。多次催讨无果后,王、盛二人想要起诉徐林,为保证钱能顺利拿回来,二人找到了法律工作者姜杉咨询情况。
姜杉虽未考出律师执业资格证,但因有法律方面知识,经常帮人做代理打官司。
凭借工作经验,姜杉查了徐林的婚姻状况,发现他和其妻子陈一已于201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且陈一名下有两套房产。
于是姜杉告知王、盛二人,若将借款时间提前至徐林离婚之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有陈一的房产兜底,这25万元不怕讨不回。
同时,为了保险起见,姜杉还建议王、盛二人将借款拆分成两案分别起诉。
按照姜杉的说法,王、盛二人遂胁迫徐林重新出具两张借条,并告知徐林因其累计借款达25万元,“按他们的规矩”要出具借款金额双倍的借条,落款时间也要分别写为2017年9月与10月初。
拿到借条后,盛君又找到了与徐林并无借贷往来的汪雨,让汪雨拿着其中一张借条向徐林及其前妻陈一提起民事诉讼,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归还借款”。另一张借条,则由盛君起诉,两案都交给姜杉代理。
姜杉接受委托,并在诉讼过程中对徐林的前妻陈一名下的房产申请保全,致使陈一的两处房产被查封。
不巧的是,王、盛二人因实施涉黑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查明王、盛二人实施了包括上述虚假诉讼行为在内的多种涉黑恶犯罪行为,遂一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其中一案在立案不久后即申请撤诉,另一案因涉嫌犯罪而被驳回起诉,但这并不能掩盖虚假诉讼行为的存在。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阳、盛君、姜杉、汪雨结伙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法院最终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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