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使用权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商标注册和北京商标注册层出不穷,给企业和商标用户造成了巨大损失。正确使用商标优先使用权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和商标使用者的利益。接下来,我们将讨论新《商标法》中“在先使用权”的相关问题。
一、 商标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同时,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标优先使用权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 商标优先使用权的四要素
根据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了解到,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行使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1、商标使用中的“两个优先”原则
一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时间。“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和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来识别商品的来源。顾名思义,“商标优先使用权”应首先使用。根据在先使用的一般要求,使用时间以在先商标的首次商业使用为准,时间应早于后一个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其次,这意味着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使用。根据新法律的规定,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仅应当满足上述第一项条件,而且应当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二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先前使用的商标与后来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用户当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甚至有权申请该商标。
2、较早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即使用户已在中国使用该商标,并且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
3、在线使用必须诚信。虽然我们没有从新法的规定中看到事先使用必须善意的书面表述,但我们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原则中了解到,商标的事先使用权是基于事先善意使用,而诚信应当是商标优先使用权的内在要求之一,其行使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
三、 对商标在先使用权行使的两项限制
1、保证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原始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地理范围、商标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
(1) 就地理范围而言,一般只有在“一定影响”的地区,在先商标使用人才能享有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当然,由于目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如何确定淘宝、阿里巴巴等在线销售模式的地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澄清。
(2) 就商标范围而言,一般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不得改变,但为区别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而改变的除外。
(3) 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在先用户只能继续使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擅自扩展到其他类似商品或服务。
四、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添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后继商标注册人认为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可能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可以要求在先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其未注册商标时添加适当的区别标志。在先使用人收到商标注册人要求添加标识的时候,应当予以注意,否则可能丧失在先使用权。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新《商标法》赋予在先使用人的权利保障。除了现有的注册制度外,国家还建立了商标优先使用权的权利结构。其目的不仅是保护在先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法律的作用引导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对商标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我们相信,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产品不变,商标第一”将日益成为北京市商标注册和运营的重要参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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