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有哪些(伤残鉴定标准)

有人咨询说有个精神病人,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会打人,老公死了没有子女没有公婆,现在找到她爸爸,但是她爸爸拒绝带她,如何让她爸爸承担责任?

一、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但是是否精神病人一定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就算有精神病证明有残疾人证书,并不一定就代表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认定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

精神残疾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有哪些(伤残鉴定标准)

民法典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界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二十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但未规定如何认定。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结论

按照相关规定,建议由相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她爸爸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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