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杀人,凭啥不承担刑事责任?”广西贵港,未成年的吴某坚带着匕首,坐上吴某辉驾驶的摩的,说要去一个村子。当摩托车进入村道时,吴某坚拿出匕首,朝吴某辉身上接连捅刺多***。吴某辉倒下以后,吴某坚从他身上搜出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2元,装在身上,然后骑着吴某辉的摩托车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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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经鉴定,吴某辉是因为颈动脉离断大出血死亡。
一年多以后,中级法院判决吴某坚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吴某坚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未满14周岁,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高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市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发四年后,中级法院判决吴某坚赔偿被害人家属14万余元。被害人家属认为吴某坚作案时已满14周岁,此后一直坚持申诉,直至最高检。
最高检赶到当地,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坚作案时已满14周岁,检察院的处理并无不当。办案人员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释法说理,播放了吴某坚认错悔过、承诺赔偿的视频,被害人家属表示服从决定,承诺息诉罢访。事后检察院给予被害人家属司法救助。
【说法 】
这个案件里,吴某坚作案时是2008年1月28日。
从法律上来说,他的行为涉嫌的是抢劫罪,而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吴某坚是个成年人,他至少要被判个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问题在于,根据当时的《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16周岁以上的人才对所有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到人,只对抢劫、强奸等8种极端恶劣的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吴某坚的年龄却恰恰是个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被告人的年龄,应当按照户籍登记信息、出生证明等证据来认定。而吴某坚却没有户籍,又没有出生证明。
当时案件处理过程中,吴某坚的出生日期出现了两个字:
一个是1993年6月24日,按照这个出生日期,吴某坚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这个日期是吴某坚自己供述的,他说自己是听母亲说的,但是这个说法和他母亲对说法相互矛盾。此外,信息登记表、在校学生名册、学籍卡也是这样显示的,但这些信息都是吴某坚自己填写的。而当时公安部的骨龄鉴定显示,吴某坚的年龄为17±1岁。
另一个是1994年6月13日,按照这个出生日期,吴某坚作案时未满14周岁。这个日期是给吴某坚接生的人以及他的同村人的证言,2007年12月人口普查时吴某坚登记的出生日期也是1994年。
其实对比这两组证据,都不能百分之百确定吴某坚的年龄。第一个主要是吴某坚自己说的,第二个主要是周围人的证言。
第一个日期里,比较客观的是公安部的骨龄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但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就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第二个日期里,比较客观的是事发前一年人口普查时登记的信息。
所以两个人年龄都有一定道理,确实难以判断。而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没有办法,只能推定吴某坚不满14周岁,如果检察院坚持对他提起公诉,恐怕最终也是要被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
因此,检察院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这件事是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以后,他就难逃刑责了。
这是因为此时起,《刑法》第十七条中新增了一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吴某坚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只是如果可以追究抢劫罪的话,其故意杀人罪就被抢劫罪吸收了。在无法按照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他的故意杀人罪就应该依照这一款追究刑事责任了。
可惜的是,案发时刑法还没有这一规定,所以就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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