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 将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或注销),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承诺事项:□小微企业承诺/□坐落变更/□身份证件类型变更
承诺内容: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 登记事项时需要提交证明,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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