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全文(仲裁执行管辖的最新规定)

导读: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可约定诉讼,也可约定仲裁,那么如何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呢?哪些类型的仲裁条款系约定不明确或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呢?本期法律小讲堂为您带来关于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建议避免约定为或仲裁或诉讼,或约定为先仲裁后诉讼,否则,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关于先仲裁后诉讼的效力,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79号的案件中认为:先仲裁后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上述约定并未将仲裁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违反了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但也有部分地方法院认为该种约定有效。故建议避免或诉或裁、先裁后诉的不明确约定。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不可约定单方的仲裁协议

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全文(仲裁执行管辖的最新规定)

仲裁条款应约定协议任何一方皆有权申请仲裁,若仅约定“甲方有权提起仲裁,乙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存在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若一方出具了仲裁协议,另一方事后以提起仲裁、出具函件等行为表示接受仲裁协议的,可以视为双方达成了仲裁的合意,此时的仲裁协议即为有效;若另一方未作任何表示,则不能被视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三、明确仲裁事项范围

仲裁协议应当明确仲裁事项,且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仲裁协议可能无效。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四、明确仲裁机构

(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应准确无误,否则可能因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有且只能约定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仲裁协议仅笼统约定某地的仲裁机构管辖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比如,约定“由北京的仲裁机构管辖”。北京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3家仲裁机构,如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则仲裁协议无效。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文由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凌霄律师团队提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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