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事实婚姻重婚罪认定标准)

我国实施的是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即使法律要求一夫一妻,但仍有部分人走上重婚的道路。

重婚想法显然受到了封建观念的影响。在封建社会中,因为重男轻女的存在,一人拥有多位妻妾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现在,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则不符合正常道德伦理,也涉嫌违法犯罪。

针对多妻、多夫,我国直接关联的罪名是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定重婚,有两种形式:与他人有夫妻名义;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我们知道,是否有结婚证,能直接判断二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一个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另外一个人领了证,无论是否发生了夫妻之实,是否共同生活,都涉嫌触犯重婚罪。

但很少有人去领两份或多份结婚证,一般而言,都是手里揣着一本,在外面沾花惹草。这种情况下,要认定为重婚,则需要确定对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生活都能认定为重婚,如果两人只是临时、短暂生活在一起,则难以构成犯罪。

那么,发现配偶与他人暧昧不清,想要控告对方重婚,有哪些证据可以收集呢?首先,最重要的是确定对方是否领了结婚证,这是最有利、能直接证明重婚的证据。若没有结婚证可证明,则需要收集书证、人证结合,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资料。在医院进行手术或住院,比如产检、分娩、领取出生证等,需要家属签名,这个能佐证二人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

2.入户资料。如果二人有了孩子,会涉及新生儿入户问题,他们可能需要伪造结婚证,也会留下申报夫妻关系的表格等材料。

3.证人证明。两人共同居住期间,保安、邻居,乃至小区的监控视频都能进行证明。

4.其他。结婚摆酒席的视频与照片;涉及同居、重婚等内容的聊天记录。一般来说,只要能证明两人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非偶然发生的出轨),都有可能成为有力证据。

为了清楚说明犯罪、收集证据、定罪整个流程,这里引入一个例子说明。假定小红与小明是一对恩爱夫妻,二人粗茶淡饭十几年,小明渐渐对小红产生了嫌隙心理,萌发出另找一个的想法。他找到小红要离婚,但未如愿。这种情况下,小明离开家门,在外认识了芳芳,并与其共同生下了一个儿子。

小红得知此事,找上两人同居地址,拍下了屋内状况,并录下附近邻居的证言。同时,她前往医院申请要来产检、分娩等相关家属签名。一切收集齐全之后,她将小明告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处了小明有期徒刑。

上诉例子中,小明与小红本身属于夫妻关系,但小明背叛婚姻,与芳芳有了夫妻之实,还生下了孩子。在住院生产期间,他多次以新生儿父亲的名义在医嘱上签字,这将是小红拿到的有力证据。于医院而言,手术住院必然需要家属签字同意,所以想在这上面隐藏“夫妻关系”实在困难。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并不是所有重婚者都会被立案、判刑。比如,上诉案例的小红在婚后被他人看上,起了拐卖心思。结果将她卖到了与世隔绝的落后山区,与他人领证结婚。这种情况下,小红客观上有重婚的行为,但主观上却没有重婚的故意,因此她的“二婚”是违背了本身意志、受他人强迫的结果,这不应构成重婚罪。

除了受他人强迫,不得不重婚这种例外情况,还存在一些同样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不认为是犯罪。那么,怎样的情节才算轻微呢?这里依旧用结为夫妻的小明、小红作比。

小明存在严重家暴倾向,每次回家,对小红拳打脚踢。小红禁不住各种虐待,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逃出了家。在外地,她认识上温柔的另一个人,并倾心结婚。可见,小红主观上存在重婚的故意,但她重婚的动机是摆脱暴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较小,也不宜定罪。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事实婚姻重婚罪认定标准)

情节轻微,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假定这次小红与小明是一对老年夫妻,十分恩爱,生活幸福美满。可天有不测风云,发生了天灾人祸,两人被迫相隔两地。其中,小红无奈之下,跟逃亡的小程一同流浪谋生,二人迫于生计,不得已结为夫妻。尽管小明还健在,小红属于重婚,但天灾人祸面前,人力渺小、难以避免,小红的重婚实属无奈之举,社会危害不大,因此,也不会被定罪。

总而言之,重婚不被定罪只是小概率事件,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碰上一场天灾,也不是每个人的婚姻都会产生不满,遭受虐待。婚姻面前,还是应持有更多忠诚,否则,监狱就在尽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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