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经历一个心理、行为波动过程。从惊恐、害怕、平静、接受到后期辩解、要求权利保障、强硬。
无罪被冤枉的案件还伴随愤恨、爆发、绝望、不配合。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阶段,对于当事人都是宽松环境,因为有罪证据已经固定了,针对当事人主要是核实有无冤枉、差错,更多是让其辩解,再陈述案情。
总之一个很普遍现象,到了法院开庭审判时,被告人大部分在自我陈述案情环节或多或少翻供,即和在公安录取的口供有不一致地方。
翻供分盲目翻供(潜意识想从轻)、有目的翻供(配合辩护律师辩护)。
盲目翻供,出现在受同案犯影响。虽然每个同案犯当庭供述时,都是分开的,严格说,是不能知道同案犯在法庭上怎么说的。但是开庭提审时在一个囚车拉来的,或有的开庭外边候审能够听到前边同案犯说辞。
其次,就是受开庭宽松环境影响。
严重后果:自首会被否定或作为不认罪情节从重量刑。
如果当庭辩解和公安阶段口供主要情节不一致,影响到犯罪认定了,同时没有合理理由,不能和其它证据印证的。那么公诉人会当庭斥责,提醒法官注意,有翻供情节。
自首认定需要:主动投案,如何供述。如果翻供将不会认定自首。
有目的翻供。指有合理理由或有其它证据做支撑的,当庭改变自己供述。
有法定理由。如口供不合法或者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指刑讯逼供、诱供等,之前文章说过的。这里说不合法,主要是程序违法和公安制作环节出现问题不能自圆其说的。
比如说首次讯问时,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但是没有告知的。应当在看守所讯问的,应当24小时之内讯问的等等。
有的讯问笔录记载讯问人、时间、地点有问题。有的同一人同一时间在不同看守所讯问的。
或者说供述内容和现有证据有冲突的。或者调取了新的证据做支撑的。
以上情况必须翻供,更正真正的案情。这样做不仅不违法,还获得法官支持,法官是不愿出现冤假错案的。
一个刑事律师的心得,尽职尽责,还原真相,依法维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