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简称甲方),向木器加工厂(简称乙方),定作下列木器家具,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木料:甲方供应,乙方完成定作的家具后,如有余料应退还给甲方。
2.规格标准:按图纸式样规格制作。
图号 | 家具名称 | 单位(个)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油漆颜色 | 交货日期 |
图号 | 家具名称 | 单位(个)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油漆颜色 | 交货日期 |
以上共计加工费人民币(大写) |
3.技术标准:按统一规定的企业标准执行。
4.交货地点和付款办法:在乙方厂内交货,由甲方自提;在交货日期前,乙方可陆续交货,甲方可陆续验收付款。
5.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致使对方受到损失时,应由违约者负赔偿责任。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手人:经手人:
年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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