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自侦案件(按照官方说法叫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制作不同种类的笔录,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而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在办理证据相对单一,言辞证据较多的自侦案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乃至审判活动的先决条件。在当前我们工作中,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往往容易混淆,容易出现问题,今早看到同类文章和百科君约稿,一时手痒,就自侦案件中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容易出现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一、自侦案件中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的区别
这两种笔录都有合法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相同特点很多,这里主要谈一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自侦案件中询问的对象时证人、被害人,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制作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不同。询问使用询问通知书,讯问使用传唤证或者拘传证,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另外使用法律文书,但必须在提押证中注明。不能用传唤证、拘传证来询问证人,否则有暴力取证、采用羁押、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证言的嫌疑,也不能用询问通知书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否则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容易辩解自首,也违反关于讯问时间最长12小时,特殊情况下24小时的时限性规定。
2制作的时间、地点不尽相同。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由此可见,询问证人的地点有五个,即现场、证人所在单位、证人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二是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必须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好像笔者从未遇到过现场发现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在羁押场所进行。
3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不同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首先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以保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犯罪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亲笔供词必须让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并注明日期,检察人员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末日收到”,并签名。
二、制作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名称
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是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名称,不能冠以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名称,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制作的是调查笔录。
2时间
询问、讯问的地点、时间必须载明,实践中往往重视了开始时间而忽略了结束时间,辩护人容易从讯问时间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3签名
制作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的检察人员必须签名。现在检察系统已普及无纸化办公、电子笔录,但在制作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时,检察人员必须亲笔签名,不得打印或代签,这是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明文规定的。否则形式上的不合法甚至会影响整个笔录的法律效力,辩护人往往以询问、讯问的检察人员少于二人、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借口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笔者的经验是为便于侦查监督、公诉、审判环节的人员阅卷,笔录的首页使用打印的检察人员名字,容易辨认,在笔录尾部,有询问人、讯问人、记录人亲笔签名,既美观又符合法律规定。
4套话
注意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套话并不一致,并且不能混用。制作上述笔录,首先要出具人民检察院证明文件,主要指传唤证、拘传证、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包括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并将出示工作证件、当事人查验工作证件记明笔录。其次,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告知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一般应记载为“……你有义务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及提供证据,作伪证、说假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没有?”这一点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六条明文规定的。
笔者遇到过证人出庭推翻以前在检察机关做的证言,公诉人询问原因时,证人回答是他在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说了假话,因为他不知道应当如实提供证言、证据,也不知道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造成控诉方很尴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记载清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一般记载为“……你有义务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如果你有犯罪事实,能够如实向我们供述的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你从宽处理。”
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应当首先讯问其基本情况(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基本情况的顺序立有个BUG,漏掉了性别),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职务的重要性,对犯罪嫌疑人的履历要详细讯问并记载,为以后调取职务身份方面的证据提供线索和方向,然后让其有罪的陈述或者做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必须在笔录中记明。讯问结束前,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见,一般记载为“……你还有什么辩解或者说明的问题?”否则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后容易以检察人员未让其行使辩护权做文章。而询问笔录一般记载为“……你还有什么补充或者说明的问题?”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者不可混淆,一定注意区分应用。
5一些细节问题
注意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交当事人核对后,应该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这是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不能写成“以上笔录看过,属实”、 “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等不规范的用语。对当事人的“看过(宣读过)”、 “相符” 等字眼要严格检查,必要时让其重新书写,避免当事人故意写成潦草的“没看过(宣读过)”、“不相符”等。这些字眼上让其捺指印。
对笔录编好顺序和页码,每页笔录下方及每页页码上让其捺指印,有涂改的地方一定要捺指印,万一当时疏忽,一定找当事人补正,并注明补正时间、地点并捺指印。多次询问、讯问的笔录注明先后次序,以便客观的反映当事人的思想变化过程,体现其态度,为以后的侦查监督、审查起诉部门阅卷提供便利。
在询问、讯问中,对于当事人的一些肢体语言注意详细记载,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细节时,犯罪嫌疑人有心理斗争的过程,有时会亢奋的辩解,有时会沉默不语、搓手等,这些肢体语言在笔录中记载清楚,进行情景再现,还原整个询问、讯问的全过程,客观真实的反映当时的情况,体现其心理斗争的过程,从而更好的揭露犯罪。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自侦案件制作笔录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细节进行了浅显的探讨,希望对新进的检察人员有一个解释笔录中的套话及其依据是笔者的初衷。今早在检察百科看到约稿,4个小时写成本文,难免有错误漏洞,希望同行批评指正,抛砖引玉吧。
2016年6月23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