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分三个层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基本案情】张某与许某霞是夫妻关系。2021年1月27日,张某出具涉案借条,内容是张某于2019年曾多次向陈某某借款,现尚欠陈某某现金10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目前张某尚欠的钱款额主要是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5日转至张某账户和指定的许某霞账户内的借款。根据依法调取的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显示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5日陈某某向许某霞账户进行过多笔银行转账,累计金额160余万元。张某、许某霞均抗辩称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实际由张某一人掌控用于做生意周转资金,许某霞并未使用,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张某、许某霞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经法院调查,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由许某霞本人持身份证开立,许某霞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账号中均绑定该银行账户。根据陈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对许某霞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情况及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在多家商户进行大量数额不等的消费性支出。2021年2月23日,陈某某将张某、许某霞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06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判决,根据涉案证据以及对举债意思联络、涉案借款的实际收款主体、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和实际用途等方面的分析论证,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张某与许某霞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许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106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亦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具体本案而言:第一、从涉案借款的实际收款主体分析。根据涉案借条载明的指定收款账户、资金流向等内容,涉案多笔借款直接或者间接转入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鉴于借款资金并非特定物,可以认定涉案借款的实际终端流入账户是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至于相关款项到达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资金的支配使用情况,并不必然影响实际收款账户的认定。第二、从举债意思联络分析。涉案借款金额106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许某霞并未在涉案借条签字,亦不认可涉案借款。但是,实际收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系许某霞本人实名开立,况且许某霞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账号中均绑定该银行账户,并在不同商户进行过多笔消费性支出,故许某霞本人设立开通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并周转资金的行为应推定其知道涉案款项的存在。许某霞抗辩称其丈夫张某实际持有使用涉案银行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假使许某霞能够证明该银行卡实际由张某持有和使用,亦应视为许某霞将该特定银行账户的支配权授权给张某,基于该授权行为,通过许某霞银行账户收取借款、周转资金等行为均在授权范围内,也应当认定许某霞对该部分借款是知情并同意的。第三、从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分析。根据调取的许某霞建设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的交易记录,并结合张某、许某霞的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许某霞实际使用涉案借款进行了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因此,无论是从许某霞使用涉案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生活性消费支出,还是从张某掌握涉案银行卡进行经营性投资的角度看,依照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借款被用于了夫妻生活消费支配或者用于积累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分析,遂判决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张某与许某霞的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本条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本条文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或者事后追认原则,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第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是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征得配偶一方同意,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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