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A公司欲向B信用社借款4500万元,A为了更快获得资金,C、D一同向B信用社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同一天,C、D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后A无力偿还借款,B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C、D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就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还款责任。
C、D声称其签订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和《保证合同》仅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债务加入,不应作为共同还款人。
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呢?
法院最终认定的理由和结果如下:
1.《共同还款承诺书》通篇没有“保证”二字。如果推定《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订立保证合同,那么同一天分别签订两个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与常理不符。
2.C、D与A或其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也不是认定债务加入必须考察的要件。
3.其他相关文件均不能表明“共同还款”即指“连带保证”。
4.B信用社可以要求C、D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放弃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帮助别人担保借钱,一定要注意签订的每一份文件的法律意义,不能盲目为了朋友间的感情,为了眼前的小利,反而损失更大的利益。
才疏学浅,还在不断学习,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前辈多多指教。简化文书,提取要义,一边学习,一边分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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