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一个种族、族裔多样化的国家,依最新人口普查,其人口由欧裔美国人、拉丁裔、非裔美国人、亚裔美国人、混血、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州原住民、夏威夷原住民或其他太平洋岛民构成。而种族的多样性也让美国国内面临着严重的种族歧视问题。像是这两年来耳熟能详的弗洛伊德事件、******防控期间针对亚裔的暴力犯罪事件,无一不书写着美国种族歧视问题的严重性。反观我国,虽然我国的种族结构相对单一,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在中国人口民族结构中占主体地位。除汉族外,中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那么,我国立法是保护少数民族的呢?
一方面,我国对少数民族保护首先体现在各民族一律平等上。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就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煽动群众人数较多、范围较大、影响较大的;煽动数个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的;造成政治影响的;引起事端,严重影响民族关系或正常的生产、工作与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物质损害的,等等。
煽动行为与不良言论如何区分:
我国宪法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那么如何区分煽动行为和不良言论行为呢?根据案例(2004)石刑初字第81号来看,法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区分。第一,主观方面不同。实施煽动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目的,并希望产生一定的后果,因而具有犯罪故意。而不良言论主要是对现状不满而发牢骚、抱怨,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特定目的,并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第二,客观表现不同。不良言论是否公之于众、扩散传播,是判定言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内心的思想通过言论表达出来,如果秘而不宣,或仅在很小的范围内发表不良言论,没有加以散传播,就不能给社会造成实际上的危害。不管这些言论有多错误甚至多反动,也不影响其作为一般意义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一旦表达思想的言论以“公然”方式进行,就有可能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我国刑法除了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以外,还规定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本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特定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包括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在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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