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3.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4.原条文: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四类记分新增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一次记6分。
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4.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6分、
十一类记分删除
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记6分。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4.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一次记3分。
5.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一次记2分。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一次记2分。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一次记2分。
10.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一次记2分。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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