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男,X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电话:
被告: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X,电话:
被告:XXX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75.9元,住院取钢板医疗费 元.
2. 待原告进行鉴定后由二被告赔偿原告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3. 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担负。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份,被告老板XXX雇佣原告等人口头协议每天工资200元,为XXXXX科技有限公司租用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车间拆除(环保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管道)。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原告在干活时因脚手架倒塌从6米高处坠落摔伤,旁边务工人员打电话叫救护车,将原告送至XXX医院骨科进行治疗,经诊断:
1.左侧尺骨鹰嘴性粉碎性骨折。
2.双侧髌骨骨折。
3.颅脑损伤(1级)。
4.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5.上唇皮裂伤。
由于被告XXX资金困难,支付了XXXXXX的住院治疗费,在原告伤势没有痊愈的情况下住院22天就动员原告出院回住所养伤。
2017年12月份原告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XX和XXX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至XX时30分,开庭时XXXX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XXXX辩称涉案厂房是从X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租来的,拆除不合格的管道是涉案厂房原来就有的,所以不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代理人XXXX随后向法院提交租房协议等证据。
在开庭时侯发林承认雇佣原告等人干活的事实,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了医药费,2017年12月份原告提起诉讼时原告的钢板没有取出来,医疗没有终结,不能做法医鉴定,所以临时撤诉,待医院医疗终结后再提起诉讼。
综上所诉,现原告已医疗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若干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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