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耕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全家的基本生活保障都靠耕地。但是,如果农民朋友遇到了国家征收土地,农田耕地就被占用了。
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地农民不仅可以取得土地补偿款、青苗费、人员安置补助费,还能取得这项【社会保障费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保”、“失地保险”。
那么,失地农民全部都能办上这个“失地保险”吗?这个标准,是村委会说了算?还是哪个行政机关管理?
遇到村委会不给被征地农民“办失地保险”的情况,老百姓如何维护自家的合法权益?由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将结合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被征地农民如何取得社会保障安置的合法路径。
【基本案情:村委会不给“办失地保险”】
1998年,全国第二轮分地确权,L先生家三口人共分到了2亩承包地,村里都登记在台账***。L先生全家依靠耕种为生,能够解决基本温饱问题。
2015年,L先生的2亩土地都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因为这里的土地值钱,L先生就代表全家签了字,去村委会领取了几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L先生听说还可以办理“失地保险”,就安心回家等待。
2018年,终于开始办理“失地保险”了。L先生听说村委会几个代表开了个会,定了个方案,按征地面积大小排名,被征收土地面积小的被征地农民全家都不能办理“失地保险”。当L先生听到这儿,就觉得十分不合理。
L先生认为:虽然自己家被征地面积小,但那2亩地都被征收去了。村委会根据代表定的方案,就不给L先生家人“办失地保险”不合理。村委会的干部亲戚家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大,能办理“失地保险”的人口数也多。村干部这么定方案,大概率是“以权谋私”了吧?
带着这样的疑问,L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分析:社会保障安置费用使用方法,村委会说了不算!】
首先,被征地农民都有权利获得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安置,“办失地保险”。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5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法》第96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费用使用办法,依法并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村委会自治范畴,具体每个省的行政机关会有法规、规章进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5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L先生的村委会擅自做决定,就把L先生全家获得被征地社会保障安置的资格都剥夺了,是违反了我国上位法规定的。并且,村委会的干部也没有权力擅自截留社会保障安置的名额。遇到这种情况,L先生完全可以依法维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纠正村委会的不合法做法。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是法律赋予的,行政不作为也是不合法的。
并且,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村集体的重大利益,关系到每一位农民朋友的基本生存保障,并不是简单一的诉讼就能解决。
这需要专业律师在维权过程中从各种合法角度调查取证,运用法律手段“以时间换空间”,来达到维权目的。只有这样,老百姓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维护。因此,遇到相关问题,大家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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