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股权转让
9.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9.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9.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责任承担
10.1 各方应诚信全面履行本合同,若一方违约的,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10.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损失应由该股东个人承担,如法律上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有权向该股东追偿。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在协商后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的章程规定或决议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附则
12.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3 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丙方:×××
联系电话:×××
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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