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骑摩托车至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家园小区,在确认家园小区82栋503号被害人包某家中无人后,遂下楼将附近变电箱电源接口断开试图关闭监控摄像头电源,随后上楼用随时携带的塑料插排插开门锁进入被害人包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黄金耳环1对、铂金耳钉1对,得手后被告人姜某下楼将变电箱电源接口连上,之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耳环价格为2364元,被盗的铂金耳钉价格为365元。
被告人姜某于2022年7月1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姜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姜某退赔被害人包某损失二千七百二十九元。
(2022)湘0211刑初281号
法律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具体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在《解释》中也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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