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迪的行为不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其出售的个人信息没有被追回,可能致使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对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遂支持了公益诉讼机关提起的刑附民公益诉讼。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民法典时代下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应然之举。本案虽为公诉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信息主体因个人信息被侵害而遭受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都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屡见不鲜,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巨大威胁,个人信息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加大保护是大势所趋。人们在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时,亦应当拿起法律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