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程序的法律意义(论述法律程序的意义)

在民事诉讼活动法院是该活动的中心,而审判庭是法院的ADC,那么审判庭的组成又是什么样的呢,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是怎么样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一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的角色有哪些,是由哪些人构成的,在开庭审理后对案件的判决怎么做出决定。大家都知道现在中国民事案件的审理制度是二审终审制,而法院审理案件中审判庭的组成形式也是因审理级别(一审、二审)、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情况不同而有区别。

就审判组织形式而言包括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

一、“一人说的算”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审判很好理解就是由一个审判员作为审判庭案件的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但不意味着这个审判庭只有一个人员,因为还有另一个人员,那就是书记员,书记员是负责法庭记录和对接其他事项的人员,书记员不负责案件的审理。

独任制审判形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是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并且案件情况较为简单的案件。该类案件在法院的审理程序上会适用于简易程序去审理,在这个情况下,审判法庭的组成人员就是审判员和书记员,也就是法官和书记员。

另一种适用情况也就是特别程序,且案件情况简单的案件,其中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案件。

二、“多数人说的算”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审判也较为好理解,就是多人一起商议的案件审判形式,即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对于合议制审判组成人员的人员身份而言,如在一审适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人员身份系为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如在二审的话则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是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而言为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才适用。然而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如遇到被告无法送达,需要适用公告程序送达的案件,那么则必须适用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如果一审案件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的,那么不适用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只能适用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才行。对于二审案件而言,则没有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必须适用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中会产生的新角色就是审判长这个角色,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因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所以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做出结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陷入泥沼”的再审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法庭程序的法律意义(论述法律程序的意义)

发回重审则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相对而言无论是再审案件还是重审案件系为复杂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对案件进行重审或再审。

了解审判法庭组成,才能更好的明确案件的沟通对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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