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一种抗辩权,属于颠覆性抗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未提出抗辩的,则可以得到法院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均可引起诉讼时效变更的法律效果,但三者仍有较大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否则不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诉讼时效届满后。

二是,发生的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等各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则依权利人主张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而发生。

诉讼时效延长,是因其他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

三是,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后,以前发生过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只是诉讼时效的是事由发生至消除之日的时间不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则导致中断前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延长,则是指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期限。

观点来源:《〈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法律出版社,第374页。

《民法典·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相关法条: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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