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规定了法定情形下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谁来追责、受偿主体通过什么途径获得赔偿,并未交待。法无授权不可为。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处理,也不能受理这些投诉。
但“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引起的,因赔偿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给自己造成损害,相关主体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因公务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获得赔偿。
性质及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赔偿金”与“赔偿责任”都属于法律责任,都是违法者因违法行为,即侵犯法定权利、违反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不利后果。都属于财产罚,以交付金钱实现。
但两者不同之处较为明显。“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现实的损害,追偿主体有义务举证。无损害则无赔偿。因此,“赔偿责任”类似于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属于补偿性责任。对责任的追究,行政机关并不介入,具有民事责任的特点。当然第六项是个例外,即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行政赔偿的性质。
而“赔偿金”并不强调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要出现法定情形,责任主体就应当支付赔偿金。它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起,因此属于***罚性责任。但与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行政责任又有所不同。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行政责任,法律关系仅涉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处分涉及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不涉及其他人;而通过“赔偿金”追究行政责任,法律关系除了涉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还涉及受偿人(劳动者)。
赔偿标准
“赔偿金”的标准,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前述“赔偿金”的第一至第四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标准是“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第五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赔偿标准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第六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赔偿标准是“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关于“赔偿责任”的赔偿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仅原则规定了计算赔偿的方法。《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与“赔偿金”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也是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罚性责任。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就应当承担该责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倍工资”在性质上不是工资,“工资”只是它的赔偿标准,也就是每月以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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