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条件(作案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

(一)传唤犯罪嫌疑人

1、适用情形

需要对下列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可以适用传唤:

(1)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2)在现场发现的;

(3)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

2、审批流程

(1)凭证传唤

对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

(2)口头传唤

对在现场发现、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

3、执行流程

(1)执行人数

执行传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所需证件

① 依法亮明身份(出示警察证)

A、公安民警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的,应当先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

B、依照规定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将证件打开出示。

C、出示人民警察证时,应当确保证件安全,防止被抢、被损毁。

② 依法出示传唤证

A、出示传唤证、签名按手印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将《传唤证》送达犯罪嫌疑人,并责令其在《传唤证》副本上签名、捺指印。

B、传唤起止时间的填写

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副本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副本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副本上注明。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口头传唤的执行

口头传唤的,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4)传唤中警察的禁止行为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禁止对被传唤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

(5)传唤的备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传唤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传唤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传唤后被传唤人所在的地点及办案部门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二)传讯犯罪嫌疑人

传讯被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细则第31-03条第3款第7项、第32-04 条第6款第6项规定执行。

1、传讯被取保候审人

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制作并送达《传讯通知书》。讯问,参照传唤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条件(作案人应具备的条件)

2、传讯被监视居住人

传讯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制作并送达《传讯通知书》。讯问,参照传唤有关规定执行。

(三)拘传犯罪嫌疑人

1、拘传的条件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2)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

2、拘传的审批

(1)呈批

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拘传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情况和证据,拟执行拘传的时间,拘传的法律依据等。

(2)制作《拘传证》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传证》。

3、拘传的执行

(1)执行主体

拘传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2)亮明身份、出示证件

执行拘传时,侦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3)警械的适用

执行拘传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性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4)拘传起止时间的填写

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拘传的备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执行拘传时间、执行拘传后被拘传人所在的地点及办案部门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四)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

1、所需证件

侦查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印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日期的《提讯提解证》和人民警察证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

2、提讯人员数目

每提讯、提解一名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看守所拒绝提讯的情形

(1)对证明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

(2)超过《提讯提解证》上注明的法定羁押起止日期;

(3)没有《提讯提解证》。

二、讯问地点

(一)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1)在办案区讯问室讯问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区讯(询)问室进行。

(2)在现场、讯问对象住处或医院讯问 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询)问的;

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医院等地点进行讯(询)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讯问时,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讯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三)在办案区、看守所讯问室讯问应遵守的规定

1、讯问室或讯问室的调剂使用

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讯问室、询问室可以调剂使用。

2、讯问的暂停或人员接替

讯(询)问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询)问。

3、禁止犯罪嫌疑人独处讯(询)问室

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4、遇有可疑情况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在讯(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5、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26-07条、第27-06条、第50-01条、第50-02条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讯(询)问过程和治安行政案件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6、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保障

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7、犯罪嫌疑人饮食、如厕安全监管

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有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得允许违法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8、犯罪嫌疑人休息、等候期间的安全监管

对等候讯(询)问的,或者讯(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并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远程网络视频讯问

讯问异地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

1、讯问流程

远程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讯问人的身份。讯问后,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被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

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远程讯问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6-07条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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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案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防控期间取证困难等问题,通过远程可视对话、远程示证、文件签字、远程询问笔录制作、全程录音录像、视频刻录等功能,实现执法人员与取证对象之间“零接触”跨区域远程取证。

三、讯问时间

(一)一般案件的传唤、拘传期限

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二)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期限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拘传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禁止连续传唤、拘传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传唤、拘传期限届满,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处理

传唤、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拘传。

(五)犯罪嫌疑人饮食、必要休息时间的保障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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