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增有减追诉情形案件的适用。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追诉标准改动较大,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并删除了一些追诉情形。其中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提高到在50万元以上,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中的“累计”删除,并增加了犯罪情节,即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对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要对比新旧司法解释,从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立案、移送司法机关。(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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