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辩护不是纸上谈兵,法律咨询难以解决关键性问题
刑事辩护是对抗性很强的诉讼活动,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律师与当事人的身体力行。因此,法律咨询及其咨询方案的贯彻实施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法律咨询解答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只针对现有的材料作出的分析评判。而刑事辩护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随着阅卷的情况、证据材料的变化、案件事实细节的不一致,甚至庭审的动态变化,导致案件的走向都存在一定的变数。这些在法律咨询中是体现不出来的。
其次,法律咨询解答的最佳实施者就是解答者本人,世上也没有技能完全相同的两位律师,每一位律师的履历、天赋悟性、专业技能具有专属性、各不相同的,因此,刑事律师的专业技能是具有不可替代性。律师行业如同医生行业,不同医生、不同专家操***动手术的***工、技术是不一样的。
最后,法律咨询虽然是律师专业能力、经验智慧的体现,但是在没有具体经办咨询案件之前,还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上。“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何况每一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点,都有不同于以往其他案件的地方。因此,不要高看以往的成功案例(已成过往),更应看重律师的专业功底、办理具体案件的经验智慧、技能技巧。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四、刑事律师的职责是辩护,是发现问题与展示问题,解决问题的是司法人员与司法机关
这个涉及到刑事律师的角色与定位,也是当事人及家属最不容易理解、最容易产生误会的地方。很多当事人及家属以为,我花钱请律师,就是为了解决案件问题、达到诉讼目的的,你说是不是?这种心理很普遍,但这就是典型的对律师角色及定位的错误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律师只有当事人赋予的辩护权,通过发现问题、展示问题来实现辩护权,而不具备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权、处理权,因为那是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权力,换言之,解决问题的权力在办案机关、办案人员。
五、对案件结果预测不可过于乐观,也不可过于悲观
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在概率方面没办法精确到具体几成、百分比多少,因为有些因素不是当事人与律师所能把控的。很多情形下,百分之八九十、甚至百分百的概率都有可能变成失败,而百分之一以下的概率都有可能成功。因此,当事人和律师所能做的,就是尽心尽力将自己能把握的因素做到极致。在心理学方面,一种比较科学的心态在于,当事人及家属对案件结果不可过于乐观,也不可过于悲观。既积极争取,又顺其自然,理性地面对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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