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诉讼法确立管辖权异议的立法本旨,在于克服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这是立法对异议主体的限制。主体包括被告和原告。虽然原告是向受诉法院主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但诉讼开始后被追加进来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又如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无管辖权抗辩成立,或依职权提出自己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原告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可提出异议。
法国1985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服有关管辖权裁决的当事人,不分原告和被告,可在裁定后 15天内提出对管辖裁定的异议。
②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当事人在此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其目的是避免因管辖权异议而造成时间、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迟延。
受诉法院接受当事人的异议后,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依法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经过审查,依《民事诉讼法》第 127条规定,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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