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治安案件的认定与裁量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七十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情节较轻”。
八十二、非法持有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的;
(二)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三、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情节较轻”。
涉毒治安案件的认定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为对象为毒品原植物,主要特性为含麻醉性生物碱较高,可以用于制造、提炼鸦片、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携带”即随身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包括放在随行的行李内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行为。“持有”即保有状态。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的,只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种行为。
(三)非法持有毒品
“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本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
(四)向他人提供毒品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是无偿的,否则将构成刑法规定构成贩卖毒品;提供对象,只能是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人,包括吸毒人员和非吸毒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且不具有引诱他人吸毒的目的和动机,否则构成引诱吸毒行为。
(五)吸毒
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者注射的行为,排除出于医疗上的需要而使用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的违法性。
(六)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行为对象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的“胁迫”指采取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恫吓、威胁,或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欺骗”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务人员的信任,使医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为其开具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行为。
涉毒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由于各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同,全国没有统一的治安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行政机关制定的治安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一样。某省公安机关制定的涉毒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较 轻 | 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 不予处罚。 |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 般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行种植的; 2、公安机关在铲除过程中采取阻扰或其他方式抗拒铲除行为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较 轻 |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一 般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较重 |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较 轻 |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一 般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较重 |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非法持有毒品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较 轻 |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的; 2、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 般 |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1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5克的; 2、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处十日拘留。 |
较重 | 1、非法持有鸦片10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克以上不满10克的; 2、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五)提供毒品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较 轻 | 1、首次查获向他人(1人)提供毒品的; 2、被迫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供其吸食的; 3、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 | ||
一 般 | 首次查获,且提供毒品的对象不超过3人。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较重 | 1、曾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2、一次向3人以上提供毒品,或者3次以上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六)吸毒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较 轻 | 1、首次被查获吸毒,有证据证明系被胁迫或引诱吸毒的; 2、初次吸食、注射毒品,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3、初次吸食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的; 4、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一 般 | 首次查获吸毒,有证据证明系个人自愿或因好奇吸毒的。 | 处十日拘留。 |
较重 | 1、因吸毒被处罚过,后又因吸毒被查获的; 2、多次吸毒、聚众吸毒、引诱他人吸毒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七)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较 轻 | 1、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的; 2、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一 般 | 多次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处十日拘留。 |
较重 | 1、胁迫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八)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较 轻 | 1、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遂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 般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九)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一 般 | 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未造成后果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
较重 | 1、安排人员望风、盯梢公安机关查处的; 2、设置专门的通风报信设施或逃跑通道的; 3、造成违法犯罪人员脱逃的、影响案件查处、侦查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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