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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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之女因血小板减少入住被告医院,被诊断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在没有向患者说明副作用及相应后果的情况下,该医院即采用大剂量甲泼尼龙对其治疗,引起患者肺部霉菌感染、脑梗塞和继发性糖尿病,后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判决认为,在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时,患者享有在治疗前从医师处得到有关治疗的疗效、危险性等情况说明的权利,并依此作出是否接受该治疗的决定。
在本案中,医师未向患者告知这些信息,违反了医疗单位应尽的告知、说明义务,致使原告丧失了医疗方案的选择权,医院具有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1.8万元。
法官说法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医疗选择,这一方面是尊重患者人格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对医疗行为约束。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民法典》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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