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的缴费标准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毕竟目前我国的社保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到30年,社保法实施也才10年左右,经过30年的实践,我国社保制度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买进。
我国第一个由***发布的规范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根据决定精神,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国发(1991)33号文件,提出的是改革原则,指出了养老保险的缴纳原则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但没有明确企业缴纳多少比例,职工个人缴纳多少比例,缴费比例的权力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各个地方都处于摸索之中,所以最初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完全不统一的,当时的社会保险种类就只有养老保险。
1997年***发布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业的缴费比例不超过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超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也就是到了2005年个人降费比例提高到8%。
当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11%,也就是1997年,单位缴费部分有7%要计入个人账户,到2005年单位缴费比例要按照3%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逐步降低。
2005年***发布国发(2005)38号文件,即《***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该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第一次提出国家对困难人员进行社保补贴的概念,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按照8%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单位缴费的职工,明确提出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计入的比例由11%调整为8%,也就是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部分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第一次规范了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到现在为止各地计算养老金的办法,都是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越来越丰富,1998年***发布了国发(1998)44号文件,即《***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社保包含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个保险种类,后来根据时代的发展,逐步增加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我国的社保种类从二险增加到了五险。
2019年我国经济面临国内外的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增加,***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将养老保险费用的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6%,下降了4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仍然是8%。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8%,个人缴费比例为2%,但医疗保险由于比较特殊,现在有的地方单位缴费比例是6.5%到7%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2%。从2020年开始,各地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合并,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为0.5%左右,各地规定不完全不统一。
失业保险原来的缴费比例为2%,2019年以后调整为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照0.5%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按照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性质,采用的不同的缴费比例,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保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最初的养老保险扩大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分别建立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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