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法律规定)

从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经过两次修正,到如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村承包地的流转有了更规范明确的约定。

农民朋友们在流转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助力。

另一方面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承包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在乡村建设中投入很大精力,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扶持下,使得很多进城务工的人回归农村搞农业。当然也不乏有商人因此窥见商机,将目光投在了农民的承包地上,试图在农村搞建设。

他们首先合作的对象就是那些在外发展事业,将农村承包地闲置的村民。这虽然对双方来说都是“双赢”,但广大农民朋友们可要注意,在流转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当承担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任。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由此可知,农村承包地大多用来农业生产,如果有人想进场搞建设,来租赁农民的承包地是不可以的。即使双方签订了承租合同,该合同也会因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

对此,若以签订合同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进行抗辩将不被采纳。

其次,村委会应及时监督管理土地的使用情况,对于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违法流转的情况未能及时监督管理到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首先,根据以上规定,村民流转承包地后应当进行备案,已确保村民委员会知晓该流转行为;

其次,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地的流转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

也就是说,对于承包地流转是否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村民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进行建设,村民委员会对此还未进行制止的情形,其也应当承担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任。

另外,村民在准备将承包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应当先考虑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一方面,为了保护本村集体土地优先由本村村民使用,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时,同等条件下,应当在本村村民中流转。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村民在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外村单位或个人前,应当事先在本村进行书面公示。在公示的合理期限内,应由本村村民行使优先权。

另一方面,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若发包人没有进行书面公示,就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了外村单位或个人后,在承包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如本村村民没有提出优先权的,之后再提出行使优先权将不被采纳。

我国法律法规愈加健全,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更加细化,对公民权利义务也更加清晰。这也就要求我们要时刻跟进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行合法之事,法律也将为您保驾护航。如您在农村承包地流转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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