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嘛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以上。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成立的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
(3)拟用犯罪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
(2)涉案企业的资质情况、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职责分工。
(3)伪劣产品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
(4)伪劣产品的生产流程、生产销售方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5)伪劣产品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的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利益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数额。
(8)涉案资金去向及账目情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是否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购买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
(2)伪劣产品的外观特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
(3)购买时是否知道是伪劣产品,使用中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三) 证人证言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所得资金的账务情况。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
(1)对所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况的叙述;
(2)购买人因使用伪劣产品而受到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
(2)制作产品的原料、包装,成品的实物和照片;
(3)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
2、书证。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汇票、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入出进账单、伪劣产品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4)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费收据等;
(5)有关部门出具的封存伪劣产品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五)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等。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涉案伪劣产品质量鉴定(省级以上人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
(2)涉案伪劣产品数量、价格、价值的司法会计鉴定;
(3)造成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数量级分布情况;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生产、销售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产品功效等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证据。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单位犯罪的,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
(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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