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一般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规模一般按照保障项目实现交付的原则进行设定,与工程款金额相当,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支取。而当预售资金额度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时,超出部分则通常可以自主支取。不过在重点监管额度的确立上,各地区存在一些差异。
目前主要包括按预售款总额基数、以工程造价总额为基数、以固定计价基数以及一盘一策等几种模式。
例如,北京、济南、漳州等地区按照每平方米的建造成本来设定,宁波、福州、厦门等地区则按照工程造价款的一定倍数来设定(如宁波为1.30倍、福州和厦门为1.20倍等),太原则按照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40%来设定等等。
1、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法定税费款等等。对于全装修的项目,还包括装修成本等。
2、各地一般会明确预售资金支出款项必须直接转入相关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严禁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预售人员工工资等费用。
一般地方***不允许地产开发企业以支付利息、偿还债务的名义提取监管资金。如部分地区要求地产开发企业把项目监管账户开立在没有借贷关系的银行,以避免监管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债务及利息。
但也有一些例外,如上海临港片区便明确预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该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及相关的税费,或用于偿还开发贷,不挪作他用。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须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在此前提下可以视实际情况均衡还贷,完成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后预售资金可申请解除监管。
西安地区亦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是对用于本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费用、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装修费用、开发建设费用和偿还项目开发贷款等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3、预售资金监管的期限一般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同时,在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上,一般会按照工程进度的节点差异化监管,主要的工程节点有地上“正负零”、地上1/3、地上1/2、地上2/3、主体封顶、二次结构完成以及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外装修核验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等。
1、目前已有北京、上海临港、宁波、无锡、石家庄、天津、珠海等地区明确可以通过保函来替换对应监管额度,这里的保函通常指非监管银行或控股股东出具的保函。例如,北京、天津等。明确可以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对使用保函的地产开发企业设定了一定条件,如无锡明确信用等级评定为城信企业(A级)的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再比如,石家庄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三年以上、服从行业管理、积极解决购房人合理诉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同等金额的重点监管资金。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其控股公司(成立三年以上)出具股权证明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可申请保函方式。
2、珠海在保函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看,珠海明确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3个年度内未受到住建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凭银行保函等额替换与其诚信等级相应额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时,
对于第一阶段(工程日常进度款阶段),至少预留10%商品房预售款:(1)A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5%的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2)B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0%的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3)C级和D级企业不能使用银行保函。
对于第二阶段(封顶、主体结构验收备案、规划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解除阶段):(1)A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5%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预留额度;(2)B级企业,银行保函可替换90%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预留额度;(3)C级和D级企业不能使用银行保函。
部分地区对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信用分类,针对不同信用层级的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举措和容忍度。
例如,上海临港新片区明确对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对于进入黑名单的房地产企业在名单管理期限内暂停网签业务、一年内不得办理房地产预(销)售相关手续、一年内不得在新片区参与任何房地产土地招拍挂活动。
再比如,太原则提出可以根据预售人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如信用等级评价为A的预售人、可降低5%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信用等级评价为C的预售人、增加5%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预售资金在地产行业中起到的作用是融资功能,虽然政策层面明确要求对预售资金全额、全程监管,且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个监管账户,但实践中预售资金监管领域的乱象却频繁发生。
(一)预售资金没有全部打入监管账户,而是直接打入了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用账户,不受监管。这其中的背景在于购房者对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不是很了解,且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或侥幸的心理,通过各种方式诱导购房者将购房款项打入自用账户,从而规避监管。
(二)部分开发商通过与关系户合作,即将未竣工的房子拿去向关系户融资,这样既不需要办证、也不需要办理网签,自然也就不受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约束。还有一些开发商会通过虚报或瞒报工程进度、调整工程造价、调整车位价格来规避备案价格等方式调控监管额度。
(三)很多地区对监管银行的要求是唯一的,但对于监管银行与按揭贷款银行、抵押权银行是否一致或是否仅限于1家并没有硬性要求,导致开发商可以利用监管银行与非监管合作银行之间的博弈关系,挪用预售资金。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作用是融资功能,其存在对于缓解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盘活在建项目、促进住房供给起到了很大作用。与此相对应,预售资金监管力度的强弱则体现着政策的松紧,若预售资金监管力度强化,则意味着预售制度的融资功能被削弱。这种强化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如监管资金的取用规定(自行提取、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或向监管部门申请等)、监管额度的确立、用途范围与各节点的确定、保函的适用以及不同信用资质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等。
(二)过去很长时期,部分地产企业通过自有账户收取购房款、通过虚报或瞒报工程进度无序支取预售款等方式挪用预售资金的现象增加了项目完工与交付的不确定性,同时2021年下半年以来地产行业危机持续发酵,所以我们看到2021年以来多地加强了辖区预售资金监管,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完工与交付。
(三)预售资金是地产开发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来源,预计占到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来源的40%左右,可见预售资金提取的难易,将会直接影响到地产企业的正常运营。由于预售资金制度体现为属地管理,因此各地政策不一的现状以及诸多层面博弈的现实导致预售资金监管在过去很长时期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地产开发商通常对预售资金有一定的自主权,一般情况下只要监管账户中预留一部分工程款,则各地***很少会干预剩余资金的使用。为此,位于各地的预售资金通常被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资金池,由集团统一调配使用,用于支付土地款、员工工资、偿还债务等等。
(四)预售资金监管的存在导致地产开发企业的账面货币资金容易被高估,并影响市场对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预判准确性,这大概也是为什么账上趴着几百亿的资金,却无法偿付几个亿的美元债。预售资金监管力度的强化虽然对项目完工交付起到了一定保障作用,但同时也破坏了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池运营模式,将地产开发企业全国一统的资金池割裂为一个个城市的小资金池,使得不同项目资金池之间无法相互调剂,对地产开发企业流动性的冲击显然很大。
(五)虽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很有必要,但这其中的度需要准确把握,在市场预期不稳的情况下,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可能会导致连锁反应,破坏了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资金循环,使得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以及建筑企业垫资方面不再积极,导致地产开发企业将保持现金流提升至重中之重的地位,能不开工的项目会尽量不开工,能拖延的则尽量拖延。
(六)在地产行业抒困导向已比较明确的背景下,灵活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显得很有必要,特别是对于不同信用资质的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容忍度,以形成鞭策效应,同时还有助于推进后续工程建设。某种程度上,对于通过保函、担保等方式替换相应的资金监管额度应在部分地区得到推广,且提供保函或担保的主体应进行灵活调整,如不局限于银行及控股股东(可以考虑到拟收购项目的并购方等主体纳入)等。
不过无论短期如何调整,中长期来看,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力度的强化均是比较明确的,这对于推动现房销售、弱化预售制度的融资功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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