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索债型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持续时间较为复杂,若双方未能就偿还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发生债权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形。认定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扣减双方协商的时间。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形区别对待:
(一)债权人“死磨硬缠”就是赖在债务人处不走,不宜视为限制了债务人的人生自由;
(二)债权人以通过拉、扯、堵、绑限制债务人离开,开始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如果仅仅是口头说“不还钱不能走”等,也不宜视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
(三)债权人强行,通过拉、扯、绑等将债务人带走时,开始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如甲、乙之间有债务纠纷,甲前往乙处索要债务,上午10点到达乙处,开始协商,乙无意偿还,双方说来说去至下午15点。乙有事要离开,甲拉着乙不让其离开,至18点甲看索要无果,自行离开。乙不能认为甲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8个小时(10点-18点),最多也就是3个小时(15点-18点)。非法拘禁罪入罪的标准,尤其是持续时间的认定,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问题,应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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