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笔者的同事已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处罚实体、程序以及执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重点分析,今天由笔者与大家分享关于新《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和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要点。
一、主观过错认定的要点分析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确立了行政违法行为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原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和适用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原则。
第一,行政处罚不以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为前提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戒的行为。”的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有权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对其进行***戒,而不需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
第二,行政相对人承担无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
行政相对人主张其无主观过错的,应主动收集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证据并提交行政机关,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方可阻却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相对人收集提供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据属于法定权利。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给行政相对人创设的法定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主动收集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证据,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属于法定权利而非义务,其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也可放弃。
第四,行政相对人收集并提交的证据应当达到足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程度。
首先,这样的证据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应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其次,这样的证据应是一组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和吻合,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作出合理解释;当然,这样的证据也可以是一个单独的直接证据,一个完全可以证明行政相对人主观无过错的独立单个证据。
第五,主观无过错的法律结果是不予行政处罚。
经行政机关查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适用要点分析
(一)定义
根据中国人大网相关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的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三)以案释法
【案号】(2019)京行申30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北京市延庆区食药监局以北京快乐三六五商店存在出售一包售价为12.8元过期瓜子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快乐三六五商店不服该处罚决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被诉处罚决定中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
【裁判观点】本案系根据个案事实、性质、情节作出的判定,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明显偏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现场检查过程中亦未发现销售同类过期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并非相似案件处理结果必然具有一致性,不同案件具有不同情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证行政监管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为限。执法标准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个案因素,也不意味着可以排除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司法变更权的行使。
【律师建议】根据上述案例,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是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除《行政处罚法》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行政机关作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不仅要查证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还应查证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规定的情形。比如上述案例中减轻的依据为《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作出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兼具***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故,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例如上述案例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被变更。
三、结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下,新《行政处罚法》回应时代呼声,进行了全面优化和重构。本次修法明确规定无主观过错不处罚原则,完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是新《行政处罚法》的重大创新发展,也是对行政执法实践的积极回应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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