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作案人在侦查和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
在侦查工作还没有查出具体对象,即还没有找到嫌疑人之前,对作案人可以称为“犯罪分子”。这里的“犯罪分子”不指向任何自然人,谁是案件的作案人,谁就是这个“犯罪分子”。侦查破案中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分子,采取侦查措施等查找作案人的过程都应该使用“犯罪分子”。否则,会出现歧义甚至误解。如犯罪现场监控设备中拍下的是犯罪分子的照片和图像,而不能说是犯罪嫌疑人的。现场勘查发现和提取的是犯罪分子的痕迹物证,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是所谓嫌疑人的,就不能成为证据了。同样,现场的被害人、见证人看到的是犯罪分子,绝不能是犯罪嫌疑人。
侦查工作发现、查出、找到了具体对象或者作案人指向了某个人(某些人)时,这个具体对象或者某个人才是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叫作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里面有些人可能不是犯罪分子。这也是它与犯罪分子之间的最主要区别。它同样决定了二者不能混用。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定罪判刑,作案人被称为罪犯。这个具体的自然人,也可以被称为犯罪分子。当然,这里的犯罪分子与侦查阶段的犯罪分子有不同的含义。前者是微观的,后者是宏观的。前者指的是特定的具体的自然人,后者不指向特定的具体的自然人。
所谓“犯罪分子”就是违反国家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而“犯罪嫌疑人”则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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