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郑某某伙同其妻子和老乡等10余人分成两伙,先以工头和务工人员的身份与工地上的建筑劳务公司形成口头用工协议,再派出农民工进入工地。施工过程中,这些农民工逐渐消极怠工或故意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迫使雇佣方将其辞退。随后,郑某某和其妻子便纠集一些人打着维权的旗号,以索要工资和赔偿金为由,寻衅滋事,用拉电闸、关大门、持械打人、自残等手段相威胁,干扰工地正常施工,并向雇佣方敲诈勒索超出正常工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巨额赔偿金,使劳务公司非常头痛,郑某某采取这种措施和方法非法获利100多万元。劳务公司咨询:郑某某恶意讨薪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两个方面:
1、必须具有非法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务工人员索要合法劳务报酬的不属于非法索要他人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采用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被害人迫于恐惧、担心而交出财物的,行为人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郑某某伙同其妻子等人采取寻衅滋事,用拉电闸、关大门、持械打人、自残等手段相威胁,干扰工地正常施工,其目的就是企图要挟用人单位给付巨额赔偿金,使国家和集体资产受到损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恶意讨薪”的相关法律知识,劳动者讨要薪资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协商不成则可以申请仲裁,切不可偏激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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