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对涉嫌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人员马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新闻,在众多网民脑海中第一反应为“杭州…网络…马某…危害国家安全”,能够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肯定不是一般普通人,于是阿里巴巴更是躺着也中***,后来经核实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马某某”,而不是你想象的“马某”。
据网络媒体报道,“马某某”在网上接受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洗脑渗透,利用互联网创建网络群组,成立“大陆临时国会”非法组织,制定“政治纲领”,发表“独立宣言”,鼓动青年学生参与抹黑祖国和民族的活动。案件事实需以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结果为准,本文不作任何推断评论,仅从法律规定角度谈谈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理解。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真的是只有不一般的人才会触犯吗?
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罪量刑作了明文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煽动”是指为了实现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鼓动不特定的人产生或者刺激助长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决意的行为。“其他方式”,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利用信息网络煽动的内容必须能够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而被煽动者是否实施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犯罪行为,不影响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
因此,该罪并不是只有特殊身份不一般的人才会触犯,即便是普通人也可能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触犯刑法,而不是以造成现实危害结果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另外,对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也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互联网本是为自由发表言论提供空间及便利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守法,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对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治任何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因此,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政权的行为,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规定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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