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民法典施行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修改、印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两件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为后民法典时代的民事案件处理及时更新了案由、提出了裁判释法指引,推动了民法典的顺利施行。
第二部分 民法典各编法律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
有关民法典各编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构成了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体系的重要部分。截至202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并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正在逐步推进过程中。
第三部分 具体制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
坚持问题导向,是构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体系的基本思路。针对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修改、制定了大量针对具体制度、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四部分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承继与创新
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大部分是在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后继续适用的。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并非全是另起炉灶,而是在废除了与民法通则等旧民事法律配套的司法解释后,对原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删、改、增形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说明,司法解释中的“废旧立新”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原有司法解释以被废除的法律命名的,需要在修改名称和内容后重新发布。二是原有司法解释虽不以旧法命名,但分多次对同类案件进行解释的,需要在合并内容、修改后重新发布。三是需要将相关批复、规定、意见一并纳入新司法解释,方便法律适用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对旧司法解释内容的谨慎处理,保留了我国民事司法解释的连续性,与民法典对既往民事法律表现出的承继性相一致。
民法典实施以后,司法解释工作针对民法典的新规定、实践中的新问题表现出了紧跟实践、与时俱进的势头。如针对民法典新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及时发布《侵害知识产权***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还一并发布了6起侵害知识产权适用***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以明确民法典新规含义、保护人民智力成果。再如,针对近年来实践中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人民合法权益的乱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发布《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指引,保护人民群众人脸信息安全。
结语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性法律,不会轻易改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出台高质量的配套司法解释,对于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发挥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重要意义。未来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应继续以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以民法典相关规范为依托,不断完善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制度和规范体系,为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提供必要的规范供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