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的定义(民法典要约和承诺的关系)

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如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的是新要约。

受要约人的承诺因发出的太迟,不能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那么承诺原则上不生效,合同不成立。承诺人发出的承诺通知,视为是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的一项新要约,亦称反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未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见第481条的规定。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就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仍然接受该迟到的承诺的,那么承诺仍然有效,合同仍成立。

实践中常见的一类争议,就是对反要约和承诺的认定有争议:一方认为受要约人的承诺不构成承诺,只是反要约,因此合同没成立;而另一方认为已经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了,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发生这类争议时,既要考虑承诺发出的时间,还要考虑承诺的内容,才能最终确定合同到底是否成立。

要约与承诺的定义(民法典要约和承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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