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上诉期限(民事纠纷上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回避

1.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法院对回避的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保全

1.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未起诉,则解除保全措施。

2.诉中保全(诉中行为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执行前的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执行,则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审程序

1.立案审查期间:普通民事案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为30日;执行异议之诉为15日。

2.答辩期:15日。对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答辩期为30日。

3.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简易程序不超过15天,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超过7天。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不得少于10日。

4.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6个月,可延长。

5.简易程序的审限:3个月,双方自愿可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6.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6个月。

|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判决15日,裁定10日。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间为30日。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判决3个月,裁定30日,均可延长。

|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审限:30日,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期限: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财产认领公告期间为1年。

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时间:30日内。

|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审查,检察院对申请检察监督的申请,二者决定是否要启动再审的审查期间:3个月。

|督促程序

1.受理后的审查期限:15日内要么发出支付令,要么裁定驳回。

2.债务人异议时间:15日内要么书面异议,要么清偿债务。

|公示催告

1.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2.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时间: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

|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2.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撤销仲裁裁决

1.申请时间: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审理期限: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

涉外民事诉讼上诉期限(民事纠纷上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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