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辞职什么意思(责令辞职后的待遇理解)

网友“小田”问:处理和处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工作中经常用到的词汇,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准确理解把握二者的内涵与区别。处理与处分,有什么区别?对党员干部分别产生哪些影响?

什么是处理,什么是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里同时提到了处理和处分,对党组织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理,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两种:改组和解散。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此外,党组织根据党章党规党纪的规定,对违纪党员也可以适用党纪处分以外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2)通报;(3)诫勉;(4)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5)除名(即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6)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7)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对党组织的非党纪处分处理方式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和进行通报批评两种。

下面,结合两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来说说处理和处分会产生哪些影响。

案例1: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委宣传部在招商引资中接待客商刘某、颜某一行时,购买价值2000元的白酒一箱用于接待活动,后从县委宣传部工作经费中报销。泗阳县纪委发现该问题后,对分管接待工作的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进行提醒谈话、对直接执行接待工作的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徐某进行诫勉谈话。泗阳县纪委通过及时的处理,对党员干部早提醒、早教育,防微杜渐。

案例2: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环保局副局长宋某在分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期间,工作不细不实,致使双桥水源地保护区出现船只停靠问题而被生态环境部督查发现并通报。宋某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在工作中不负责任,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泗阳县纪委给予宋某党内警告处分。

处理会产生哪些影响?

1.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的影响

(1)改组。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对党员的非党纪处分处理方式的影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的12项批评教育类组织措施中,除诫勉谈话6个月影响期内不得提拔和重用外,其他措施不影响党员干部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比如,上文案例提到的泗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受到提醒谈话处理,该处理不影响其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泗阳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和重用。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会对党员干部的任职产生影响,随之会对工资待遇产生影响。比如,调离岗位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除名,虽然不是纪律处分,但是会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会对党员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会对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产生影响。

处分对党员干部产生哪些影响?

责令辞职什么意思(责令辞职后的待遇理解)

1.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比如,上文案例提到的泗阳县环保局副局长宋某受到警告处分,其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按照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是,如果违纪行为的实体依据是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那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由于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5.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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