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逃逸,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需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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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驾驶人逃逸以后,责任如何承担呢?
第一,肇事机动车经查明投保了交强险的,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的驾驶人进行赔偿。
第二,不能使用交强险(如: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无法查找肇事机动车等情形)或已经投保交强险但交强险不够支付抢救费用的,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并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抢救费最终还是应当由肇事逃逸者承担。
这里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设立该项救助基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最基本的抢救治疗或丧葬费用,当然该项救助基金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补充保障,其在对相关费用先行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如社会捐款)。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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