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法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

在法考中,刑法分则最重要的三章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贪污贿赂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我们需要对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进行理解并掌握。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是故意。

例如,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过紧,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3.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间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一般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是如果拘禁行为对死亡结果有重要的原因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如,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非法拘禁行为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属于由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被害人伤亡,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拘禁罪之转化犯

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1.暴力:缩小解释,是指拘禁行为之外的更高的暴力。

例如,甲拘禁乙后,乙一直不停地咒骂甲,甲非常生气,想教训乙,狠狠地打了一两个耳光,不小心将乙的耳朵打聋。这里的暴力就是超出拘禁行为所需的更高的暴力。

2.对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是由过失导致。如果是故意实施暴力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不需要转化。

例如,甲拘禁乙后,乙一直不停地咒骂甲,甲非常生气,直接拿***捅向乙的胸部,乙被捅死。甲的行为属于故意实施暴力杀害被害人,不需要转化,直接定故意杀人罪。如果前面的非法拘禁行为达到入罪的程度,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牛***小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二/60)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属于法定量刑情节。A项正确,当选。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刑法在同一个罪名里针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B项正确,当选。

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法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一法定量刑情节,适用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也适用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非法拘禁行为如果既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又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在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同时对其从重处罚。C项错误,不当选。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暴力”作缩小解释,是指拘禁行为之外(超出拘禁行为所需)的更高的暴力。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关于刑法中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的考点内容介绍,法考生觉得有帮助的可以分享收藏一下,如有其他问题可留言咨询, 关注“中公法考”了解更多法考问题。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57)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