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案例 华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1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10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公司涉及出口货物),10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6万元,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20+10-6)×7%=8.68(万元)
上述案例中,120万元已经“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所以在最后公式中就没有再单独计算扣除;“增值税免抵税额”主要是出口退税企业会涉及到,一般企业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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