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类型日益增多,《民法典》删除了过去对遗产的列举式规定,采取概括式认定方式,将虚拟财产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均纳入遗产范围——老年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
2、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
《民法典》突破了原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仅限于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侄、甥。也就是说,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3、欺诈、胁迫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新增“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并对受遗赠人丧失遗赠权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同时,《民法典》新规定了宽宥制度,为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被继承人表示原谅,则可恢复已丧失的继承权。
4、打印、录像遗嘱都合法。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增设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且只有公证遗嘱才可推翻原公证遗嘱。为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5、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范围、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及报酬请求权等方面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赋予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职责,以完善继承制度,更好地保护各继承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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