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文可看出,日常生活中的侮辱/诽谤行为因为很难直接论证行为的“情节严重”,也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所以除非存在“广泛传播”或“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情况,要入罪,还是要尽量通过后果的严重性去反推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可能很难达到让法律人认为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要通过后果的严重性去反推行为的严重性,参照上述第(二)种情形,查看是否实际存在类似“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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