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请求权的理解)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所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那么遗失物为什么不适用善意取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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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物为什么不适用善意取得,怎么规定的?

  河南传徳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解答:

  因为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权人在没有丢弃该物的意思的情况下,使该物与其人身相分离,此时的物并非是无主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物的所有人是显失公平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河南传徳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解析: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请求权的理解)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即动产未交付或不动产未办理完过户登记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此外,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行为,而由于某些原因,受让人误以为出让人拥有处分权。善意的要素有二:①主观上不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②受让人无重大过失。此外,只需要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受让人为善意即可,在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转移登记后转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善意取得的发生需要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以取得财物,这不仅意味着赠与、继承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而且意味着当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物时,亦不构成善意取得。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新乡市律协维权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自执业以来,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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