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虽然监督管理人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但更换管理人是法院的职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
7.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8.和解协议中对债务作出的减免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9.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属于破产费用, 从债务人财产 中随时清偿。
10.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费用和抚恤费用等。
11.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1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1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4.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
15.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16.关联企业 程序合并破产,各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成员财产为限获得清偿
17.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非企业重整中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18.据规定,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甲公司擅自转移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19.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据规定,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21.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2.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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