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机与起诉权(论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制度。两年多来,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立足于法律赋权和工作实际,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在人员、机构、装备等方面较为薄弱的局面下,查处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2019年立案871人,2020立案1421人,2021年上半年立案1137人,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新形势下,如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各项制度重塑重建,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时代课题。

新时期司法工作人员

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与实务研究现状

2018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探讨,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检察侦查权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建设进程中,虽然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但一直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现实,检察机关应当紧扣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强调检察侦查权的有限性、补充性和可控性,按照直接侦查权、参与侦查权与机动侦查权的思路重构检察侦查权。有学者则对检察机关自改革开放后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历经的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办案数量变化呈现不同的趋势进行了梳理分析,认为“检察侦查案件应继续坚持办案规范化基本导向,避免以单纯办案数字衡量反腐成效,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和转变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确立新的侦查工作理念,优化侦查权行使的管辖与分工,健全完善新的侦查工作程序和权力运行、监检协调、技术保障、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充分发挥这一特定权力的制度效能”。另外,还有不少检察机关实务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侦查实务与制度运行作了不少实证解析。

(二)检察机关履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责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

第一,符合各国职务犯罪侦查通行做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国家全部或部分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以适应本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具体而言,各国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要模式有:一是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独立侦查模式,如以韩国、日本为典型代表的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和美国的“特别检察官”“独立检察官”对特定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日本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广泛的侦查权,从1947年起日本在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地方检察厅设立了特别搜查部,专门调查侦办巨额逃漏税、重大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贪污渎职犯罪。此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也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享有侦查权。二是检察机关领导侦查模式,这一模式中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负有直接的领导和指挥责任,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第161条规定检察机关领导指挥警察机构及官员进行侦查。三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其他机关协助配合的侦查模式,以俄罗斯为代表。检察机关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这一领域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符合各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第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从监督本意来讲,监督本是指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基于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张力,监督的手段应当包括比较柔性的和比较刚性的两种手段,坚持刚柔并济综合运用,才能发挥更好的监督效果。保留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符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般规律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予以立案侦查,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从14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来看,其犯罪主体一般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手段专业隐蔽。这决定了与一般的侦查以查证事实为主不同,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既要查证事实,又要解释法律,两个方面并重。这就需要充分考虑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律专业性,与查处犯罪的便利性、实效性,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第四,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反腐败整体效能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权,依法查处司法腐败行为,监督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这种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是监察全覆盖背景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更是履行***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使命,以净化司法生态、提升司法权威。

(三)新时期检察侦查权的特征

新时期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相比以前具有不一样的特征。认识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找准新时期检察侦查职能定位、把握侦查方向、推进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管辖范围的特定性。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在管辖范围上是特定的,仅指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14类职务犯罪案件及需要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二是侦查职能的监督性。侦查权并非一项独立、专属的权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都可以行使侦查权,但唯独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具有监督属性。这种监督性表现为,与其他履行犯罪侦查职能的部门相比,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目的在于对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有效、全面的贯彻落实。

三是监检配合的协调性。赋予检察机关对14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是对监察全覆盖的有益配合和必要补充。检察机关在上述案件侦查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还另有其他职务犯罪行为,属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应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根据沟通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在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衔接上,应当提前就转换时间、人员交接、手续办理等进行沟通,确保无缝对接。在互涉案件强制措施的运用过程中,也要秉承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原则。对于办案过程中需要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四)新时期检察侦查权运行机制实践探索

2018年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初步探索监检衔接、检察内部协作、侦查一体化等运行机制,并结合扫黑除恶、巡回检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一是监察调查与检察侦查工作衔接方面。各地检察机关就案件管辖、互涉案件处理等问题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办案合力。如,黑龙江省检察院与省纪委监委、扫黑办及相关部门建立案件线索“双移送、双反馈”机制,有效拓展案源渠道,促进线索顺畅流转。福建省检察院会同省纪委监委出台《加强协同作战严***司法工作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四项协作”机制》,就线索双向移送、案件协同攻坚、一线联合督导、常态会商协作等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职务犯罪侦查机与起诉权(论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

二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工作协作方面。为有效拓宽发现犯罪线索的渠道,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推动线索的移送、反馈,有效融合检察侦查与诉讼监督。如,2020年4月至10月,广东省检察院先后向全省检察机关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协作机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检务督察等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移送和相关工作,既解决了线索来源匮乏问题,又提升了诉讼监督刚性。

三是构建检察侦查一体化工作方面。最高检及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办案中积极探索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实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统一指挥、侦查力量统一调配,形成侦查办案整体合力。如最高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调用江西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进西藏参与办理西藏自治区案件,办案效果显著。

四是借力专项活动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各地检察机关借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注重“破网打伞”,积极搜集研判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线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效推进重点案件办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教育整顿办、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案件管辖、互涉案件处理、线索移送等工作的配合衔接。

五是运用典型案例引领示范工作方面。针对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中所遇争议难点,最高检广泛征集、集中论证,下发多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典型案例,从监检衔接、互涉案件处理等方面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具体指导和重要参考。比如,最高检有针对性地将“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黑龙江谢枭违法保外就医案”等案件背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编选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指导实践。对侦查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的“重大损失”认定、追诉时效、因果关系等疑难问题进行解答。针对案件易发高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做好类案研究,为各地侦查办案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切实提高侦查工作指导的实效性。

新时期检察侦查权运行

面临的转变与实务困局

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相较传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既有共通的地方,又面临新的转变与实务难题。

(一)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转变

一是从办理案件类型上看,由办理以贪污贿赂案件为主向办理司法渎职侵权案件转变。转隶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以办理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为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所占比例很小。而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限定为14类罪名,所办案件范围调整较大。

二是从取证方式上看,由以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主向以收集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为主转变。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主要先获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再“以供取证”。现在,司法渎职犯罪多数以犯罪后果的发生为要件,需先收集证实犯罪后果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再“以证促供”,逐步完善证据链条。

三是从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方式上看,由事后衔接向事前沟通协调转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办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为主,检察机关保留部分侦查权,在互涉管辖案件立案衔接、调查侦查措施采用、移送审查起诉等诸多方面,以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调为主。

四是从线索获取方式及来源上看,由外部获取为主逐步向内部协作获取转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自检察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参与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从2018年底以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线索来源数据看,虽然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数量仍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检察机关通过内部协作发现移送线索逐渐成为案件主要线索来源。

五是从侦查职能定位上看,更加突出诉讼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时期检察机关侦查职能从办案为主向通过侦查办案强化法律监督转变。

(二)新时期检察侦查权运行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虽然办理了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但仍面临新的困境与挑战。

1.思想理念层面。一是对新时期检察侦查权定位把握不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行使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但是,部分检察机关对自身在反腐败大局中的作用,尤其是对检察侦查权的定位把握不准,对立法赋权的本意认识不清,存在等待观望、干劲不足等情况。二是司法理念滞后,对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认识不够深刻。部分检察机关过度注重起诉率、有罪率,导致立案侦查中查“否”意识淡化。还有一些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证据链完整性、体系性意识不强,个别案件言词证据前后不一、缺乏关键性物证支撑。三是办案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存在办案隐患。转隶后一些办案规范被调整或废止,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程序性规范尚未出台或需进一步细化与规范,个别地方检察机关思想上不重视办案安全,工作上麻痹大意,易发生安全事故。

2.办案机制层面。一是检察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立案侦查管辖权上提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后,亟须上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发挥办案指导和侦查指挥、组织协调等职能作用,以实现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经营、人才和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缓解目前侦查人员短缺、侦查能力不足、基础设施保障滞后等问题。二是监检衔接工作机制仍不通畅。刑事诉讼法修改两年多来,虽然部分省级检察机关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了衔接机制,但目前立案侦查主要是市级检察机关,多数情况下双方仅就个案进行沟通,未形成长效衔接机制。部分地方过于依赖纪检监察机关,把可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也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还有的地方对应沟通情况未及时沟通,导致侦查工作受到影响。三是检察机关内部协作亟待加强。一方面,对案件线索没有形成固定的移送反馈和考核奖励机制,其他内设机构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没有及时移交侦查部门;另一方面,侦查协作没有形成借助其他内设机构参与办案的有效工作机制,特别是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介入少,影响案件线索的发现。

3.侦查办案实践层面。第一,案件线索发现与管理方面。线索匮乏是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线索匮乏、线索质量不高、线索管理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首先,线索发现方面。检察机关初期调查核实的线索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其他诉讼活动中实施的渎职行为,相较于普通职务犯罪案件,影响线索发现的主要因素有:一是犯罪主体对抗调查能力更强。涉案主体均为司法工作人员,熟知法律法规,善于利用规则漏洞或自由裁量权规避法律风险,一旦罪行暴露,利用个人法律专业特长推脱责任。二是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强。目前14类犯罪中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有明确被害人和私放在押人员等危害后果明显的几类犯罪外,其他如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减刑等犯罪手段隐蔽,犯罪行为与正常诉讼行为相互交织,难以发现。三是原案案件专业性更强。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类案件,原案涉及的刑事、民商事及行政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徇私舞弊减刑类案件涉及狱政管理、计分考核等细则,要求检察人员应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储备。其次,线索立案审查方面。一是线索可查率不高。部分举报控告线索可查性不强,如,有的在押人员出于立功受奖、报复他人等动机而举报;有的则“名为控告实为申诉”,系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倒推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该类线索往往缺乏具体客观事实与证据,线索价值相对不大。二是线索成案率不高。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涉案环节多,集体与个人、主要与次要、决策与执行,多种责任往往相互交织,且所触犯规定大部分为单位内部掌握;另一方面,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需要更加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犯罪责任,细化司法工作人员执法司法责任划分标准。以上因素导致成案率不高。

第二,各地办案均衡与办案质量方面。一是区域办案不均衡。检察机关重启侦查权后,全国各地侦查办案工作力度呈现不均衡情况。二是办案类型不均衡。相关数据显示,目前立案侦查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件占比较少,凸显工作合力不足,案件突破能力不强。三是不起诉率、定罪免刑率仍然较高,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第三,侦查管辖运用方面。如关联案件并案侦查问题,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办案中可能会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行受贿犯罪,或者公安机关管辖的虚假诉讼犯罪、***犯罪等。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对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关联管辖的案件虽有相关原则性规定,但仍然难以满足侦查办案实践的需要。

第四,侦查信息化建设方面。目前侦查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与行为人反侦查能力相比,无法满足侦查需求。如,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反映,目前除了调取办案对象个人相关信息之外,缺乏将信息进行整合分析的平台系统。在大数据信息时代,仅靠人工比对分析既耗费人力时间,又大大降低办案效率,需要检察机关建立自己的信息分析系统平台。

第五,侦查队伍和能力建设方面。一是专职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配备不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普遍高龄化,人少业务多,一些基层检察院几乎未配备专门侦查岗位。二是侦查能力亟须提高。目前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取证难度大,适用法律难,加上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发现、经营线索以及收集、固定、运用证据能力和手段相对欠缺。三是侦查人才后续乏力。司法体制改革后,省市一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要到下一级检察院初任入额检察官,而侦查立案管辖上提到市级检察院后,目前基层检察院基本未配备侦查检察官岗位。在以地市级检察院为主要办案单位的情况下,考虑到成长空间,愿意长期从事侦查工作的年轻检察官助理不多,导致侦查人才后续乏力。

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

良性运行的重塑路径

经过两年多的侦查办案实践,检察机关需要转变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良性运行,最大限度发挥侦查职能在诉讼监督中的刚性作用。

(一)转变司法理念,引领侦查方向

张军检察长强调,所谓理念,就是指导、引领我们办好检察案件的思想、灵魂,理念要与时俱进、常思常新。侦查理念,是指导办案的思想与灵魂。新时期检察机关重塑侦查理念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政治性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根本属性。坚持党对侦查工作的绝对领导,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高度关注黑恶势力“保护伞”、“纸面服刑”、刑讯逼供等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行使部分侦查权是国家反腐败整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利益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履行侦查职能要时刻听党指挥,服从党的领导,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担负起法律责任。

二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官应当树立这样的理念:检察机关是犯罪的追诉人,同时也是无辜者的保护人,追诉中的公正司法人。

三是严守证据标准,确保办案安全。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侦查案件要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强化证据意识,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避免因侦查办案质量导致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严格落实办案安全制度,将安全防范与侦查办案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办案安全。

四是将传承与创新统一起来。转隶以后,检察机关面临侦查人员、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重建困局,没有现成模板可复制,需要结合实际,既吸收继承传统侦查工作方法,又不断探索、创新侦查工作机制,服务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大局。

五是正确处理侦查办案与诉讼监督的关系。应当认识到,检察机关保留行使侦查权的目的是保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尤其是诉讼监督职责的刚性,是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要求,既不能仅使用侦查办案手段,不使用其他诉讼监督方式,也不能仅监督不侦查办案,要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刚柔并济,发挥法律监督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质效

新时期检察机关做好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建立与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侦查办案质效。

第一,整合办案资源,完善检察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有效破解实践中的难题。具体来说,推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及各业务部门一体联动:一是适时重建侦查指挥中心。可以考虑在省级检察院建立侦查信息指挥中心,日常分析、研究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发展趋势、规律特点,及时掌握全省侦查办案新情况、新问题,以市级检察院为主要侦查办案主体,统一调配侦查力量、集中办案等。二是建立侦查介入制度。省级检察院侦查部门要主动介入下级检察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不缺位不越位;同时,要求案件所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既会商案情、防止案件出现定罪重大风险,又指导侦查方法、引导取证,提高侦查质效。三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综合业务指导,针对司法渎职案件易发高发关键环节做好类案研究,适时制发侦查案件典型案例,为侦查办案提供参考。

第二,探索建立监检衔接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尊重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地位,做好协调配合、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在具体案件查处上,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于经审查后达不到立案标准或决定撤案、移送审查不起诉的,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有效形成***治司法腐败的合力。

第三,探索建立大数据侦查工作机制。新时期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科学运用大数据侦查理念,对传统信息化侦查方式加以传承和发展。“传承”强调信息化侦查建设为大数据侦查提供的基础和支撑,“发展”强调大数据侦查对信息化侦查的升级与提升。这种升级首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侦查载体、侦查媒介的突破,将信息化侦查以电子形态呈现电子信息,转变为大数据侦查以“数据”为侦查媒介来传递信息。二是侦查信息分析方法的突破。传统信息化侦查更为强调对电子信息的获取;大数据侦查则强调对查询、检索信息的二次利用与深度分析,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发现犯罪现象背后的行为规律,由个案侦查转向类案监督。

第四,建立侦查办案组织优化和业务骨干培养机制。一是优化侦查组织建设。在现有侦查办案组织基础上,临时抽调办案骨干充实优化办案主体。尝试在省内选拔组建一支特战侦查队伍,“平时各自办案,战时调度集中”,适时进行省内跨市参与办案,集中优势兵力,增强侦查办案组织战斗力。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组建侦查人才库。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渎职案件,检察机关要“选学练战”,培养一批具有精深法律功底、实战经验丰富的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三是建立侦查人才晋升机制。在目前施行检察官员额制度下,检察机关须考虑打通侦查人才晋升通道,确保长期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官助理入额后继续从事侦查工作,保证侦查人才更替的良性循环。

第五,建立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办案安全风险防控是办案的“生命线”。一是建立办案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办案安全责任制,压实检察长、分管领导、案件主办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办案人员责任。二是建立安全防范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办案中,办案部门应当加强与警务部门及技术部门的分工协作,确保各部门职责清晰,紧密协作,“看、审、录”分离,杜绝押解、体检、讯问等环节发生安全事故。三是建立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机制。采取传唤或者强制措施前,强化办案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工作预案,经分管领导或检察长审批同意后采取下一步措施,未经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或重要证人。四是建立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司法常态机制。日常工作中,强化对办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经常性组织警示教育案例研讨,增强办案人员办案安全防范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严格执行办案管理规定,坚决防止刑讯逼供、诱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

(三)建立检察机关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新时期检察侦查权行使需要进一步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一是完善检察内部监督制约。以侦查办案流程为主线,使用办案系统集中统一管理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更新,全程监控,不定时核查线索处置反馈情况。既包括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督促、指导,监督下级检察机关遵守工作规范,还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参与线索移交、介入研判的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等的监督,定时反馈线索处置情况。二是建立侦查业绩考评机制。考评机制要结合侦查工作实际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确立以“案-件比”为导向的侦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合理设置侦查案件不起诉率和免缓刑率评价指标,充分纳入检察官绩效考评质效体系,对因为侦查办案质量、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导致撤案、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合理设置业绩考评扣罚分项目、权重和分值,以绩效考评的导向激励作用,切实保障提升侦查案件质量。三是完善侦查办案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必须不断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将调查核实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纳入监督范围;对拟不起诉案件、撤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应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外部监督方式和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违法办案问题,促进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四是加强侦查办案人员办案纪律规范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2020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故意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等行为,依照规定作出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实务研究》(GJ2020C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为侯亚辉,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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